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國府是殖民者抑或統治者?──從日本殖民統治看國府統治性格

一、提要

  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殖民者刻意地透過貿易政策等


手段有意識地將台灣與中國隔絕,戰後短短四年間,兩岸歷史連結紐帶旋又因


國府在國共內戰中全面失敗播遷來台以及東亞冷戰而再度切斷,直到台灣解除


戒嚴以及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兩岸間的聯絡才又恢復,兩岸近百年的隔閡使得


台灣人民難於理解中國近現史的複雜脈絡。



  於是,當台灣人民對於戰後初期國府的接收政策以及國府遷台後的諸多政


策產生質疑,便開始將國府的統治政策與日本殖民者的統治政策做比較,甚至


有論者提出國府治台乃是「二度殖民」或者「內部殖民」的觀點,但如此觀點


引發了關於戰後省籍情結的爭議,甚至也引發具有不同歷史記憶的台灣各族群


的「中國結」與「日本結」的複雜爭議糾葛。



  日本統治台灣具有殖民性與現代性雙重性格,但其治台政策具有濃厚的異


民族殖民者性格則是無可置疑的事實,本研究因而希望透過爬梳日本殖民者經


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各項治台政策之中的殖民者性格,並藉此檢驗國府治


台政策是否也具有異民族外來政權殖民者性格與心態,抑或是同民族政權統治


者性格。





二、統治者性格與殖民者性格

  異民族殖民者會透過各種關係與手段讓其親近集團得到高位,但同民族統


治者也會,兩者均有權力上下隸屬的統治關係,但二者終究有所不同,否則,


東晉時南渡的僑姓是否也是對江南吳姓進行殖民統治?唐代的關隴統治者集團


莫非也是對全中國進行殖民統治?又或者,台南人陳水扁曾擔任台北市長是台


南人對台北市進行殖民統治?因此,儘管同樣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隸屬


關係,但仍有必要區別其各項政策背後的決策心態是統治者心態抑或殖民者心


態。



  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認為,近代殖民主義起源於工業化資本主義造成的高度


階級不平等,殖民國統治者為了取得更大的原物料來源與商品、資本投資市場


,也為了讓在本國被壓抑的勢力如日本的藩閥武士取得能夠另謀發展之處(主


張征韓論的正是薩摩藩閥武士西鄉隆盛),更為了讓勞動階級取得較廉價的原


物料等生活物資,使其稍微分享工業化的生活進步以免興起反抗念頭。



  因此,殖民者基於殖民主義的目的,永遠不可能對被殖民者一視同仁,而


當被殖民者反抗時,殖民者永遠可以透過殖民母國內部的民族性軍事動員加以


鎮壓(優越的殖民者民族對不服從的被殖民者民族的鎮壓)。相反地,同民族


統治者為正當化其在人民之間的存在,即使初始有權力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


但同民族的統治者畢竟缺乏可以進行民族主義軍事動員以對被統治者進行鎮壓


的民族大後方,故終究必須逐漸讓被統治者進入權力體制,以才能證立其統治


正當性,也才能維持其統治穩定性。





三、經濟政策

(一)公司與特許利益

  公司乃是近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累積資本的利器,但日本明令台灣本島人


不得成立純本島人的會社(公司),而本島人出資者如華南銀行等,實際的經


營者總經理是日本人,連一般社員(公司行員)也九成是日本人,此外包括食


鹽、菸草與樟腦等專賣利權則往往給予協助日本殖民統治的協力者仕紳,例如


給予協助日軍進入台北城的鹿港辜家樟腦、鹽、台中菸草甚至鴉片等各項專賣


利權。





  國府治台則允許本省人成立包括台塑等由本省籍人士直接經營管理的公司


,當然還是有不少有對本省籍地方勢力給予特許利益攏絡的成分在,但基本上


並沒有刻意讓一切產業受制於外省人的情況。此外,儘管仍有部份較小型企業


如地方性客運和地方性銀行與國府政權合作以確保其利益,但在菸酒等公賣利


權方面則收歸國營。



(二)工業化政策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後期,日本殖民者對殖民地台灣的產業政策配合戰爭動


員時期的軍事需求而從「工業日本、農業台灣」轉向工業化,但不同於日本國


內以絲織品等民生必需品製造業開始穩健發展的比較接近英國與德國等西方資


本主義先進國家的正常工業化發展歷程,殖民地工業發展的模式乃是跳過紡織


等民生必需品製造業,採取直接發當時美其名為「國策工業」的化工、金屬、


機械等軍需工業的扭曲的工業化發展歷程,其目的,無非是貫徹日本總督小林


躋造明言的將台灣「南進基地化」以協助殖民者進行對外擴張掠奪戰爭的殖民


統治目標,而非真的有意透過工業化來建設台灣或者增加台灣人民就業機會。



  國府治台的工業化政策則呈現與英國和德國等先進工業化國家較一致而較


合理的工業化進程。根據布勞岱爾等學者的研究,英國的工業化起源於為節省


外匯而以機械化的紡織製程仿冒華麗昂貴的印度手工印花布,隨後才運用紡織


工業等累積的資本進一步投資發展鋼鐵等重工業,國府治台的各階段工業化政


策中,1953年起的進口替代政策一方面扶助農業發展以便「以農業發展工業」


,另方面則發展紡織等勞力密集的輕工業以增加就業機會,緊接著60年代的出


口擴張政策則配合美日等國輸出勞動密集產業的趨勢而在高雄等地設立加工出


口區以發展電器與塑膠等加工製造工業,而到了70年代則透過十大建設等大規


模公共投資來發展鋼鐵與石化等重工業,到了80年代則更進一步發展高附加價


值的資訊電子工業。由此可見,國府治台的工業化發展乃是依循英德等先進工


業國家正常的工業發展進程,從有助於促進就業與滿足民生必需品需求的紡織


業等勞力密集的輕工業開始再逐步轉向重工業與高附加價值工業,並不存在一


切以殖民者軍事需求為依歸的扭曲發展模式。



(三)日本與國府治台經濟政治比較綜論

  綜上所述,相對於日本殖民統治者對台灣採取的歧視性殖民性經濟政策乃


刻意地在日本殖民者與台灣被殖民者之間維持不可跨越的鴻溝,藉以維持日本


殖民者對台灣經濟利益的獨占,而在殖民地台灣推動的工業化進程也並未以促


進台灣人民就業機會與經濟發展為其目的而僅是為日本殖民者的軍事需求服務


,國府治台經濟政策並未具有以族群為界線採取歧視性待遇與利益獨占的殖民


者性格,而國府治台的工業化進程也是依循英德等先進工業國家的工業化發展


歷程,從有助於增加就業機會與民生需求的紡織等輕工業開始再循序漸進地發


展重工業與高附加價值工業,並未有一味只為配合殖民者需求的扭曲工業化進


程。



  因此,就經濟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土地政策

  日本人透過土地調查把15%土地直接納入日本人所擁有, 1925年整理行政


之時一次發給的所謂濫墾地便高達四千七百甲,使得日本殖民者不只是統治者


,而且還取得了地主領主的地位。而為了便利大多由日本資本控制的台灣製糖


業者取得廉價原料甘蔗,日本殖民者並透過總督府的法規將台灣土地劃分為各


糖業株式會社的專屬採收區並限制蔗農不得越區出售其種植之甘蔗,此外並將


大量土地直接撥給日本資本控制的糖業株式會社使用,復又因日本國內稻農的


壓而力由總督府以米穀統制政策壓低台灣米收購價格,從而迫使台灣農民無法


利用「米糖相剋」來擴大蓬萊米生產以增加多由台灣本島人資本掌握的蓬萊米


獲利,並因此必須無奈地「種甘蔗給會社秤」,其目的無非在於扶植向為近代


殖民地經濟體制象徵與非洲奴隸買賣萬惡淵藪的殖民地熱帶蔗糖業。此外,儘


管日本殖民者抵台之初便積極地透過發行公債以整理大租權期使「一業一主」


以簡化土地所有權關係,儘管進一步廢除小租權將有助於使日本殖民者從殖民


地台灣的農業生產剩餘中獲取更高比例的土地稅收,但日本殖民者在整理台灣


大租權之後依然不敢進一步地整理小租權以廢除租佃關係,依然必須透過台灣


本島人小租權地主「協力者」向佃耕農民收取田租,然後再由小租權地主向殖


民政府繳納田賦等稅賦,日本殖民者維持此種以台灣本島人小租權地主為中介


的間接統治,其根本原因除了日本國內在明治維新之後仍然保持許多舊領主與


地主的租佃關係之外,便是因為日本在台灣乃異民族殖民統治者政權,若進一


步廢除小租權地主則人數極少的日本殖民者勢必必須與人數龐大的小自耕農直


接接觸與收取稅賦而難免產生摩擦衝突,日本殖民者自覺在台灣為異民族殖民


統治者的心態使其寧可維持透過小租權地主收取田賦的間接統治手段,也不願


意冒著引發台灣本島人集體反抗的風險去整理小租權以獲取更大份額的台灣農


業生產剩餘。



  國府1949年起檢討國共內戰中軍事與民政失策而在台灣推動的「三七五減


租」與「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政策,一則並未產生眾多的外省籍新地主即


「外省籍田僑仔」,二則土地改革的結果進一步整理了小租權,從而使得統治


者必須直接向眾多的小自耕農收取各種土地稅,顯示國府治台並未有自覺為人


口少數的異民族殖民者心態,因而才敢於整理小租權然後直接面對人數龐大的


小自耕農收取稅賦,除了總結國共內戰時因為中共推動土地改革而使國府在短


短四年內軍政經全面崩潰的慘痛經驗,台灣的土地改革政策也使國府有較充裕


的財源以維持政府有效運作並推動各項經濟建設。



  綜上所述,相對於日本殖民者採取將大量土地劃歸日本殖民者所有,國府


播遷來台後並未將大量土地劃歸隨國府遷台的外省籍軍民,更未如日本殖民者


採取甘蔗專屬採取區並壓低與甘蔗競爭的稻米之價格來使限制農民的農地生產


利用方式;有別於日本殖民者基於少數殖民者無力對抗多數被殖民者的異民族


殖民者心態而必須依賴台灣本島人小租權地主的中介來收取土地稅賦,但國府


並未有自覺為異民族殖民者的心態,因而敢於進一步整理小租權,土地改革的


結果使得實際從事耕作的農民可以得到更多應得的生產利益,也使政府能夠透


過各種土地稅賦獲取更大份額的農業生產剩餘。



  因此,就土地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四、語言政策

  日本殖民者治台早期以台灣本島人民不會講證明具有皇民資格的日語做為


正當化其差別待遇的藉口,乃至皇民化時期為了方便軍事動員更進一步地推動


所謂的國語運動,且是以日本本國人民熟悉但殖民地人民並不熟悉的日語來取


代與日語文化淵源不深的台方言,且在國語教育的學校與學制方面依殖民者與


被殖民者所屬族群界線為區隔建立了截然不同而極難跨越的學校與學制鴻溝,


而在國語教材方面,根據陳培豐《同化的同床異夢:日治時期台灣的語言政策


、近代化與認同》一書的考據與論述,比起其提供在台日本人小學生的教材內


容,給本島人小學生的教材內容在皇民化時期更加趨於空洞化,大幅刪除原本


就已不多的現代化知識如數學等的教育卻大幅增加缺乏知識性的「修身」等科


目與著重於強調僵化的皇民愚忠思想。此外,日本殖民者透過國語家庭認證的


手段將日語使用與教育機會和工作機會的取得高度結合,甚至與戰爭動員時期


的米糧等物資配給結合。可見日本殖民者乃是以語言做為對台灣人民歧視性差


別待遇的藉口。



  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乃是當時全中國範圍內各地均放棄方言改用改自


北京話的國語運動,即使是最高領導人蔣中正的母語是浙江方言寧波話也同樣


必須放棄母語改用國語,而國府治台後國語運動雷厲風行甚至採取禁絕方言的


強硬手段,使得部份本省籍民眾尤其是向為台灣語言與人口多數主流的閩南籍


民眾產生母語被禁絕的不平感受,惟外省族群來自各有不同的方言系統的中國


各省,國府推動的國語運動與禁絕方言同樣使得外省族群民眾失去其母語,而


以注音符號的使用為例,國府大陸時期已為國府軍官的郝柏村便曾自承,由於


國府大陸時期經費拮据且兵馬倥傯,並未有機會確實推動國語運動與注音符號


教學,郝先生雖為當時教育機會稍佳的陸軍官校生但也沒有學習注音符號因而


其國語發音有著濃厚的鄉音,此外,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在各族群學童


之間使用的教材課程內容完全相同,而各族群學童也是依其居住地學籍入學而


有著高度的共同受教育與接觸互動機會,並未存在以族群界線區隔國語教育的


教材與學校等的歧視性政策。由此可見,不論就國語的學習以及母語的喪失來


看,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並未在各族群間產生異民族。事實上,孫文革命


時便提出中國是一盤散沙才會受到列強欺凌,而使這盤散沙產生團結一致的重


要手段便是透過國語運動使各地人民能夠彼此溝通而產生共同體的團結意識,


因此,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有其中國近代史的歷史脈絡,而非為殖民者強


勢語言取代被殖民者語言的歧視性殖民政策。



  綜上所述,相對於日本殖民者的國語運動乃以日本國內行之有年的日語來


取代殖民地台灣與日語缺乏歷史與文化淵源的本地方言,且在國語教材與學校


方面刻意地維持了以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族群屬性為界線的幾不可跨越區隔,


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則是以國語和注音符號同時取代了統治者所屬外省族


群原有的各省方言以及被統治者所屬閩客原族群的各種方言,並未有以統治者


已極熟悉的強勢語言取代被統治者語言的現象,而在國語教材與學校方面,日


本殖民者的國語運動乃以殖民者與被殖民者所屬族群為界線區隔學生不同的教


材、學制與學校,而國府治台推動的國語運動則是依學生居住地學籍入學,採


用完全相同的國語教材與教學方式,而在學校方面也是各族群採取一致的學制


以及往往同校同班的混合學校教育,並未有以族群為界線的差別待遇。



  因此,就語言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五、教育政策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教育政策基本上沿著殖民者與被殖民者間的族群界線


建立了截然不同而難於跨越的學制與學校差別待遇。日本治台初期,在台日人


的教育乃直接依據日本國內法令辦理,台灣本島人的教育則依據總督府頒布的


學校官制、學校規則與學校令辦理,主要以學習國語(日語)為主而缺乏完整


的學制系統。1898年總督府始頒布《台灣公學校令》開始台灣的小學教育,但


學制僅為四年制而非日本文部省明訂的小學六年制,使得台灣本島人接受公學


校小學教育後取得的學歷文憑實際上並不可能合法地到日本國內進一步接受中


學教育。1915年台灣本島人仕紳林獻堂等人發起籌設台中一中,但總督府僅允


許其學制為四年制而非日本文部省明訂的中學五年制,使得台灣本島人接受台


中一中的中學教育後取得的學歷文憑實際上並不可能進一步到日本國內接受大


學教育。1919年日本總督府頒布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公學校小學教育改制


為六年並增加日本歷史與工藝等思想教育與技術教育課程,中學改稱高等普通


學校但學制仍維持與日本國內不同步的四年制,並於高等普通學校加設一年制


的師範科,但在台日人的教育仍然依照日本國內法令辦理,形成台灣本島人教


育程度低於在台日人的無法跨越鴻溝。1922年總督府頒布第二次《台灣教育


令》,名義上改採一視同仁「內台共學」的內地延長主義,但實際上教學課程


仍然依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族群界線而區隔了難易與內容教育價值差別極大的


一二三號表,所謂內台共學實際上使得在台日人得以使用原本保留給台籍學生


的公學校與高等普通學校,但截至1936年原屬日人就讀的小學校仍只有5%的


台籍學生。而在高等教育方面,1928年成立的台北帝國大學儘管使30%的高等


普通學校學生得以就近在台接受大學教育,但由於高等普通學校原本就以日籍


學生為主,因而就讀台北帝大的學生實際上仍以日籍學生為主,甚至即使招生


不足額也不願開放名額給台灣本島人學生就讀,台灣本島人學生若欲接受大學


教育則往往必須前日本國內留學,但能夠遠赴日本國內留學者勢必要有充裕的


家庭經濟支援才有可能,對於台灣本島人接受高等教育形成了難以跨越的經濟


障礙。簡言之,因為擔心高等教育一如受英國教育的甘地等殖民地領袖一樣激


發台灣本島人的民族意識與反抗意識而難以統治,故而採取千方百計壓制台灣


本島人教育機會的教育政策,日本殖民者在殖民地台灣的教育政策具有強烈的


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國府治台的教育政策則不論在學制、教材或者學校方面均採取各族群一致


的教育政策,各族群學生均依其居住地學籍入學並往往有同校同班的混合教育


,課程教材則統一採取國立編譯館版的教科書而未有所差別,而1968年起實施


九年義務教育後,高中職以及大學大專院校的入學考試均採取統一的考試科目


與入學標準。由此可見,國府治台的教育政策並未建立任何依族群界線區隔的


差別待遇。



  綜上所述,相對於日本殖民者在殖民地台灣的教育政策想方設法地維持以


殖民者與被殖民者族群屬性為界線的差別待遇,目的在於維持日本殖民者教育


程度高於台灣本島人的差別待遇並防範台灣本島人因接受高等教育而產生民族


意識與反抗意識,具有強烈的異民族殖民者性格,國府治台的教育政策則並未


有任何依族群界線區隔的差別待遇,可見其並未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與心態。



  因此,就教育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六、政治政策

  日本殖民者治台的政治政策不論地方自治政策或者任用台籍文官方面均顯


示了依著殖民者與被殖民者族群界線區隔的差別待遇。1920年林獻堂等人發起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日本總督田健治郎警告林獻堂與蔡培火等人總督


府絕不容許自治主義,隨後於1921年改組原本全由日籍高官出任的總督府評議


會並納入台灣本島人中有學識經驗者九人,但在另有總督府日籍官員七人與在


台日人九人的總督府評議會中九名台灣本島人評議員的影響有限,何況總督府


評議會儘為不具法律議決權的諮詢機構且得由總督府隨時解任。同年總督府也


設立僅具諮詢性質的州市街庄協議會,協議員由總督與州知事任命,1934年起


改為半民選半官派並於隔年起改州市協議會為議決機關,但民選席次的選民資


格限制必須年繳稅金五日圓以上者方具有選舉權,因而雖然台灣本島人人口以


懸殊比例多於在台日人人口,但台灣本島人四百多萬人口中僅有兩萬八千多人


為合格選民,民選席次中台灣本島人僅占49%而在台日人占51%,而此時協議會


仍缺乏對地方行政官員提出罷免案與不信任案的權力,總督並得解散協議會或


命令停會,甚至各級地方首長也可以命令協議會停會。而在任用台灣本島人文


官方面,儘管1920年總督府頒布了《州理事官特別任用令》,但直到1945年8


月15日戰爭結束,台籍文官被重用者僅有受任為屬於低階文官的總督府屬劉明


朝與受任為日本大藏省專賣局課長級官員的朱昭陽,但台籍文官不論在日本國


內或者殖民地台灣均受到刻意的差別待遇與打壓。由此可見,日本殖民者在殖


民地台灣的政治政策具有高度的異民族殖民性格,因而不斷地透過差別待遇來


打壓台灣本島人的地方自治與文官任用,藉以在表面上高喊一視同仁的同化主


義口號之下,實際上嚴格地防範台灣本島人透過地方自治與出任文官而培養出


足以自行建立統治體系的本島人政治菁英與高階文官。



  國府治台的地方自治與文官任用等政治政策上,雖然為了維持反攻大陸的


法統以免動搖軍心士氣而凍結中央層級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選,但在地方自治層


級則同時由縣市參議會間接選舉出省參議員,1951年調整台灣省縣市行政區域


並同時以直接民選的普選方式改選縣市首長與縣市議員,並由縣市議員間接選


舉省議會議員,自1959年起則省議員也改為全部由直接民選的普選方式選出,


不論縣市首長、縣市議員或者省議員,選民資格不再有納稅額等限制因而並無


刻意使人口居於少數的外省族群擁有高於人口比例的選舉權的差別待遇現象,


而各級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當選者中乃以本省籍者居多數,因而得以培養本省


籍的政治菁英並逐漸累積其統治經驗與能力,及至蔣經國時代採取「催台青」


政策則使得本省籍政治菁英得以擔任中央層級政務官等職位而得以進一步累積


擴大其政治歷練。而在文官任用方面,國府播遷早期雖然各級軍公教等文官均


以隨國府渡台的外省籍菁英為主,但隨著本省籍菁英的教育程度因為國府公平


的教育政策而日益提升,各級文官中本省籍的比例也逐年增加,而出任各級行


政單位主管的本省籍菁英也不斷地增加,以警察單位為例,早年各縣市警察局


長與分局長大多為外省籍警官擔任但很快地便逐漸改由本省籍警官升任。由此


可見,國府治台的地方自治與文官任用等政治政策並未有以族群界線區隔的差


別待遇,國府治台的政治政策並未有殖民者心態。



  因此,就政治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七、人口政策

  日本殖民者對於內台通婚基本上採取防範的態度,其目的無非是維持殖民


者與被殖民者之間的族群界線不致因內台通婚而產生被跨越與模糊化的現象,


1920年以前內台通婚的婚姻一律無效而其子女均為私生子,1920年的行政規則


則僅允許登記但內台婚姻中的台灣本島人則仍然不得轉籍日本而取得日本戶籍


。此外,日本殖民者為了打入原住民社會以期能加強控制與穩定原住民地區情


勢而能牢牢地掌握與開發台灣山地富源,更鼓勵日本山地警察與當地原住民女


子結為內緣妻,但由於日本山地警察往往已另有日本妻子,其與原住民內緣妻


之間經常僅有同居之實而缺乏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而日本山地警察往往在調


任他地時便拋棄其原住民內緣妻。由此可見,日本殖民者治台的人口與通婚政


策具有強烈的異民族殖民者性格,一方面防範台灣本島人透過通婚而混淆族群


界線而使得原本的異民族殖民與利益剝削體制出現縫隙,另方面則利用日本山


地警察與原住民內緣妻的關係來強化對山地原住民地區的控制以便利其開發剝


削山地富源。



  國府治台的人口與通婚政策基本上受限於隨國府播遷軍民尤其是軍人之中


男性遠多於女性且有為數眾多的未婚男性,為了防止二二八事件後已存在的省


籍情結以及本省族群對於外省族群的不信任情緒因為隨國府渡台未婚軍人大量


與本省籍女性結婚而再度激化,國府於1952年頒布《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


姻條例》,其中,第七條第四款明訂未滿三十八歲的陸海空軍軍人不準結婚,


但女性則不在此限,第八條則明訂陸海空軍士兵現役在營者不準結婚,違反該


條例而訂婚或結婚者其訂婚或結婚無效,國府當時雖以軍人必須隨時準備動員


反攻大陸為名義而制訂該條例,但若單純為了準備反攻大陸則並應該女性軍人


之婚姻亦應受到相同限制才是,可見國府制訂該條例的真正目的應該在於防止


大批未婚渡台軍人與本省籍女性通婚激化省籍情結。而同樣為了處理隨國府渡


台軍人尤其是其中未婚軍人退伍後的就業就養問題以免變生肘腋,國府亦於


1954年成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將依然身強體壯的退伍軍人勞動力


投入山地農場與中橫公路和十大建設等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由此可見,國府治


台的人口與通婚政策基本上刻意地避免因通婚而激化省籍情結,而對於族群間


通婚則並未採取任何的限制性政策,亦即並未意圖防止因為族群間通婚而模糊


族群界線,可見其並無異民族殖民者心態因而並未試圖維持族群間的血統界線


不可跨越。



  因此,就人口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八、戶籍政策

  日本殖民者治台採取差別性的戶籍政策。1905年總督府頒布戶口規則,


不同於日本國內依戶籍法辦理戶籍登記,台灣本島人僅有戶口而無戶籍且不


得移轉本籍於日本,台灣本島人之戶口乃由警察管理以防範人口流動問題,


總督府直到1932年律令第2號才提出「有關本島人戶籍之要件」,惟直至日


本戰敗,由於日本殖民者對於「內台融合」有所疑慮,戶籍法從未施行於台


灣。台灣自1896年開始進行人口調查,1903年總督府則頒布戶籍調查令,


此後每五年進行一次人口調查,但有別於日本政府在日本國內進行的人口統


計,儘管台灣的人口調查遠早於日本國內,但日本殖民者對台灣本島人進行


調查統計的內容與對日本國內人民進行調查統計的內容大不相同,例如,日


本殖民者在台人口調查並不包括台灣人民休閒生活的狀態,而在日本國內做


得非常詳細的「家計調查」,在台灣也相對地為殖民者所忽略,此外,儘管


日本在大正民主時期乃至於之後均對於日本國內的異議者僅針對少數政治生


活極活躍者做粗略的掌握,日本警察在台灣卻對於所有可能的異議者均採取


緊迫盯人、滴水不漏的監控,像是對於文化協會中的演講者、演講言詞、演


講者細部手勢乃至於到場聽講群眾的反應均做了極具體的掌握與記錄。由此


可見,日本殖民者治台的戶籍政策乃是以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族群界線區隔


的差別待遇,日本殖民者針對台灣本島人的戶籍政策與人口調查乃是以便利


殖民者搾取殖民地台灣的經濟利益為其核心目標的政策,具有無可置疑的異


民族殖民者性格。



  國府大陸時期因為經費與中央政府控制力未能滲透基層社會而未有完整


的戶籍政策,國府治台戶籍政策多有沿用日本殖民者治台之戶籍政策者,然


而與日本殖民者不同的是,國府戶籍政策乃是各族群均受到同一的戶籍制度


規範,甚至於在1949年年底國府播遷初期,外省籍民眾在戶籍與身分證方面


受到比本省籍民眾更嚴格的管制,為了防範中共地下黨人隨外省籍軍民渡台


潛伏,外省籍民眾不但換發身分證時需要有保證書等嚴格條件限制,甚至外


省籍民眾若無身分證而受到官、憲、軍、警盤問便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


補充兵員;戒嚴時期為了管制流動人口以貫徹反共防共政治偵防目的,民眾


到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就業必須向當地警察單位報備流動人口以列管,此


一管制規定今日看來並無必要且有擾民的可能,但在當時則是各族群民眾均


必須一致遵守而無差別特遇的管制規定。由此可見,國府治台的戶籍政策並


未存在依族群界線區隔的差別待遇。



  因此,就戶籍政策而言,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





九、結論

  本研究乃以無可置疑地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的日本殖民統治做為異民


族殖民統治政策的模型,抽繹日本殖民統治者各項重大治台政策中的異民族


殖民統治性格特徵,再運用此一異民族殖民統治模型來檢驗國府治台各項重


大政策是否也具有相同的異民族殖民統治性格特徵。本研究結果發現,國府


治台各項重大政策均未存在以族群界線為區隔的差別待遇,也並未存在試圖


維持不可跨越的族群界線的歧視性政策,本研究因此認為,國府治台並未具


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而毋寧是同民族統治者性格。



  研究者認為,透過抽繹日本殖民統治者各項重大治台政策中的異民族殖


民統治性格特徵,再以逆否命題的方式來驗證國府治台政策究竟是異民族殖


民者性格抑或是同民族統治者性格,亦即透過對日本殖民統治政策的研究抽


繹出「若是殖民者,則其甲政策中將具有乙特徵」,再以其逆否命題「若其


甲政策中並未具有乙特徵,則不是殖民者」來檢驗國府究竟是異民族殖民者


性格抑或是同民族統治者性格,有其釐清戰後台灣史重要歷史問題的關鍵性


意義,而由於國府戰後接收政策失誤加上當時國共內戰的慘烈背景而在台灣


造成二二八事件的時代悲劇以及國府播遷來台初期反共恐共白色恐怖所造成


的歷史傷痕,對於國府統治性格屬性的定性也就格外重要,不只是對於國府


治台歷史的歷史論述與史觀建構有其重要性,更對於當代台灣的族群關係的


良性互動發展有其重要意義。



  本研究認為,運用日本殖民者治台政策中的異民族殖民統治性格特徵來


檢驗國府治台各項政策可以發現,國府治台政策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統治性


格,國府治台並未依族群界線建立不可跨越的政策性差別待遇,部份台灣史


論者所提出的國府治台乃「二次殖民」或者「內部殖民」的論點並不符合史


實。





後記

  所謂「要檢驗一個人,必先檢驗其歷史」,其實,不論對於國人或者政


權而言,歷史論述與史觀建構均極為重要,惟有透過史實爬梳與史觀建構來


對重要歷史問題與相關人事物進行定性,然後才能為與這些重要歷史問題密


切相關的當代社會與政治問題的論述觀點進行定調,而在此一歷史論述與史


觀建構所形塑的社會政治觀點的基調確定後,才能夠針對與其密切相關的當


代社會與政治問題提出一系列具有完整史觀建構與社會政治論述支撐的政策


主張。因此,中國歷代均透過整理本朝早年歷史以及編纂前朝史等過往歷朝


歷史來形塑其史觀建構與統治政策觀點,1942年中共發動延安整風時為了對


黨內國際派勢力進行整黨整風,便強調要檢討1928年以降中共黨史以確認王


明等國際人物所採行路線乃是一貫錯誤,而近年為了強化中國歷代對於東北


等滿蒙地區統治的歷史淵源與正當性也展開對於包括渤海國與金朝等滿蒙地


區史實重爬梳與史觀再論述的歷史工程「東北工程」。可以說,爬梳史實與


建構史觀不只是歷史研究,尚且對於當代社會與政治政策的形塑發揮著強大


而積極的指導作用。



  1949年年底國府播遷以來,族群關係向為台灣社會與政治的重大課題。


由於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千方百計打壓台灣本島人的教育程度──尤其是取得高


等教育的機會──並且極力防範台灣本島人菁英取得政治與文官歷練,加上跟


隨國府渡台人員本以屬於國府國家統治機器成員的軍公教為主且經過一定程


度的篩選,國府播遷早期台灣國家統治機器成員與政治權力高層均以外省籍


人士為主,隨後才隨著各族群民眾教育程度的提升、省縣地方自治開放直接


民選普選以及蔣經國時代的「催台青」政策而不斷地逐步提升台灣本省籍政


治與文官菁英的行政經驗與政治歷練,部份本省籍菁英看到國家統治機器中


外省籍菁英比例較高,又因為戒嚴時期諱莫如深的政治禁忌而無法得知自日


本殖民統治到國府播遷台灣之間台灣與中國複雜的歷史脈絡,更無法得知國


府國家權力高層就各項重要政策如土地改革政策進行決策思考時的決策脈絡


,於是在推動民主運動以追求政治自由以及政治社會地位平等時,便以外省


籍權力高層以及統治機器成員乃是既得利益者甚至是殖民者為攻擊對象,希


望激起其他本省籍民眾的團結以利推動社會運動與民主改革。



  然而,這樣子的論述方式不論就史實史觀、社會現實抑或追求政治社會


平等的理念而言,均有其問題存在:就史實與史觀而言,本研究透過比較研


究定性國府治台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就社會現實而言,大陸情勢自


1949年年底後便已不可逆轉,不論將來兩岸關係在美中競合與東亞戰略格局


變化的過程中最終達成何種形式的政治安排,可以確定的是,外省族群是不


可能返回已經離開數代的大陸地區定居了,因而若將國府與外省族群定性為


異民族殖民者,則勢必造成外省族群的極度不安以及台灣社會各族群間的高


度對立紛擾,因此,除非有極為明確的史實證據,不宜冒然將國府治台定性


為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而在追求政治社會平等的理念方面,一般而言,


社會內族群關係緊張時,少數族群由於具有不安全感與恐懼本就相較於多數


族群更容易產生強烈的團結意識,更何況,台灣的外省族群具有極接近當代


的集體離散與播遷歷史記憶,而這個集體離散與播遷的歷史記憶復又與領導


外省族群集體遷徙從而逃過中共建政後對國府遺民與地主的清算鬥爭的國府


中央系統最高領袖蔣中正緊密連結,任何一個族群的族群情結激化勢必產生


對造族群的族群情結相應激化的反作用力,但在少數族群較容易因不安全感


與恐懼而高度團結的情況下,多數族群領導人與意見領袖任何可能激化族群


情結的言行,現實上唯一可能產生的效應就是使得出身少數族群的政治領導


人得以幾乎不費吹灰之力地掌握少數族群關鍵少數的支持,再以此為基礎團


結各族群與各階級支持群體,甚至可以多數族群領導人與意見領袖言行不當


激化族群情結為說服來向多數族群內部對於社會分裂對立的政治經濟後果有


所顧慮群眾爭取支持,可以說,多數族群領導人與意見領袖任何可能激化族


群情結的言行的結果往往只是適得其反地妨礙了對於政治與社會平等理念的


追求。



  因此,筆者私以為,本研究既已透過爬梳史實的比較研究定性國府治台


各項重大政策並未具有異民族殖民者性格,而是有如唐代關隴統治集團或者


東晉時南渡僑姓統治集團的同民族統治者性格,而事實上國府也從未試圖透


過任何政策作為以維持外省族群與閩客原本省族群間不可跨越混淆的族群血


緣界線,則各族群間並未存在與階級界線高度重合且僵固不可跨越的族群界


線,同民族的各族群之間或許因歷史因素而存在著部份具有較多特權的族群


,但既然同為漢民族文化淵源且包括經濟與教育等政策均未存在以族群界線


區隔的差別待遇,各族群間政治與社會地位的平等以及各族群間的文化與血


緣融合乃是時間的問題,並不需要也不應該採取在台灣內部現實上可能激化


族群對立情結的「二次殖民」史觀或者採取在國際現實上可能破壞東亞區域


和平穩定而引來華府與北京壓縮台灣國際空間的激進台獨論述。



  相反地,為了實現各族群間政治與社會地位的平等以及各族群間的文化


與血緣融合的理念,應該透過對於不合理的社會現狀與政府政策提出批判與


提供相對的改革方案,便可以透過台灣社會各族群各階級間的理性對話來形


塑改革共識,其中,最重要的是應該使台灣社會各族群各階級均能夠不帶原


罪地成為共識形塑的推動者與參與者並避免有可能以特定族群或階級為被改


革者而使其有受到清算鬥爭的恐懼與不安全感,也就可以在透過理性優質的


民主程度形成共識後循序漸進地推動社會改革工作,在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


同時也同時促進各族群間政治與社會地位的平等以及各族群間的文化與血緣


融合,打造台灣成為一個能夠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自由民主社會,一個讓各


族群各階級台灣人民都能不再失根而能夠感受到安全感與歸屬感的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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